2022-02-10 18:05:36
房地產聯合開發需具備哪些條件?房地產開發是一項投資大、回報周期長、風險較高的工程。如果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想要進行房地產聯合開發,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進行的,那么需要哪些條件呢?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聯合開發需具備哪些條件?
所謂房地產開發聯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通過簽訂房地產聯營開發合同,以房地產開發經營作為事業目標而組成的一種橫向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實體。它與房地產獨立開發企業相對應。
1、聯營體中至少有一個是具有房地產經營資格的法人,法律規定不能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組織和個人不能成為聯營體的成員;
2、聯營的目的是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并具有營利的目的;
3、聯營各方必須依據合同,保持協調一致,共同經營,互相協作,共享盈利,共擔風險。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征,也是與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關系區別的關鍵;
4、聯營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以自愿、互利為原則。聯營的有關事項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
5、聯營的形式一般有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協作型聯營三種。
由于房地產開發聯營以聯營合同為基礎,所以考察房地產開發聯營的有效條件,實際上就是依據于聯營合同的有效條件。根據法律的規定,此種有效條件應當包括;
1、參加聯營的主體必須為兩方以上,這是成立房地產聯營的基本要求;
2、參加聯營的主體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共同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報批手續;
3、對于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出資條件的,參加聯營的主體應當按法律要求共同將土地使權證辦到聯營體名下;
4、聯營主體的資格要求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房地產開發聯營體中至少有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法人,并且,法律明令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組織和個人,不能與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法人建立聯營實體;
5、聯營各方就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這一事業目標協商一致,并且意思表示真實。聯營各方為了共同的經營目標,以營利為導向,約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盈利、共擔風險。并且,聯營合同的簽訂,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6、聯營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聯營合同的內容不得故意規避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如非金融性企業不得從事非法借貸的規定。另外,由于房地產開發與國家政策緊密相關,國家政策性的干預較大。故而,房地產開發聯營合同的內容還應當符合國家政策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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